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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4, 2024 23:55:01 GMT -5
至于其他决定,没有法律或宪法规定规定任何特定的法定人数。显然,重复上诉的决定不需要法定人数。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在决定中,所有有合格法定人数的决定,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。在没有规定具体法定人数的情况下,规范性文本中并没有遗漏,但这仅意味着遵循的法定人数是传统的,即相对多数。 是否存在类比的可能性?是否吸引另一个法定人数的要 电话号码数据库 求?请注意,具体法定人数仅出现在有关宪法事项的决定中。因此,甚至不可能通过类比来增加重复上诉中的判决法定人数。 要求绝对多数法定人数来设定强制性先例会好吗?也许是的。也许不会。但这是立法者需要解决的问题。不是通过法院。 简而言之,在不考虑如何设定律师费的优点的情况下, TJ -MG 的决定直接违反了 STJ 的强制性先例。没有理由将其降级为有说服力的先例。STJ 中没有分歧,这正是通过重复解决的。由于完全没有法律规定,因此没有绝对多数的要求,如果没有法律规定,则以相对多数为准。 巴西法律中律师费的价值问题似乎是一个永无休止的故事。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,尽管在多次上诉中就该问题做出了裁决,但最终结果似乎仍然未知。由于未支付民事止赎权,债务人的信用卡会被取消,购买合同会被阻止,甚至护照和国家驾驶执照会被冻结吗? 这个问题应该根据民事诉讼立法来解决,司法机构很快就会通过对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39条第四条的解释来回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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